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申请不予批准逮捕。事实和理由:犯罪嫌疑人涉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一案,于2015年6月4日被禄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禄丰县看守所。申请人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接受嫌疑人的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嫌疑人,询问了事情经过。根据案情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嫌疑人家庭实际困难及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的规定,特为犯罪嫌疑人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申请,理由如下:
一、死者郝美定及嫌疑人家庭情况十分窘迫死者郝美定的妻子多年前已故,家里唯一健在的老母亲和子女都是由死者承担,郝美定不幸死亡,给这个风雨飘摇的家庭来了个雪上加霜,使原本并不富裕的家庭基本坍塌了。死者亲属及正是想到这个家庭的不幸和今后面临的困境(老人是白发人送黑发人,孩子是痛失双亲),在极度悲伤之下,才一时冲动采取了不理智的方式解决问题而触犯法律,的犯罪与其家庭的特殊性有着很大的关系。
二、嫌疑人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的损失根据刑法规定“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从整个事件经过看,持续的时间相对较短。死者的几名亲属把棺木拉到黑井政府门口的时间是下午5点多,而黑井镇政府正常的工作时间是到5:
30,上午上班的时间是8点,事件至次日上午9点就结束了,真正影响镇政府正式办公的时间只有2个小时左右。其次,死者家属只是把棺木放在公路边,黑井镇政府的道路都能正常通行,也没有发生堵路、堵门的行为,也没有发生打砸公共破坏公共财物的行为,也没有殴打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以其社会危害性及损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嫌疑人是初犯,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匮乏,事情发生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其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特别是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给是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由于自己一时冲动,干扰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办公,给政府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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