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已经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了,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就应当没有赡养纠纷了。当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还有和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当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对养父母就产生了赡养义务,而养子女对生父母就已经没有赡养义务了,生父母不能找养子女履行赡养义务了。
一、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后果
收养关系解除后产生以下后果:
1、消除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
2、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
3、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恢复,由他们协商确定;
4、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应当支付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的生活费。
二、养子有财产继承权吗?
养子有养父母的财产继承权,失去生父母的财产继承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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