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入申请
1.材料提交:
申请迁入人员应到派出所如实填写《入户申请表,并向派出所户籍民警递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
①申请迁入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16周岁以下未办理二代证的人员只需提交《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②符合户口迁移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系投靠落户的,需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如人口管理信息资料不能证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③如申请迁移人员不在同一户的,应分别申请,或者在原户籍地合户后再申请。
2.准迁受理
派出所户籍民警收到迁入申请材料后,应根据户口迁移准入条件要求认真核实相关证明材料是否齐全,申请迁移人员的人口信息与实际情况、相关材料是否一致,人口信息是否能证明第一迁移人与随迁人员、第一迁移人与被投靠人的关系。申请材料经派出所审核之后,应在当周按规定及时将业务受理材料转递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
受理中如发现申请户口迁移人的信息与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记载信息不一致的,或户口迁移人为被监管对象的,暂缓受理。户籍民警应告知申请户口迁移人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更正信息或被监管对象的迁居审批手续。
3.核准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对省内跨设区市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信息和申请材料的审核,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如审核同意应在派综系统中受理市外迁入业务,并询问申请人原《居民户口簿的注销方式。
如申请人选择在迁入地办理注销《居民户口簿涉及户主注销的,则需录入原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内的新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如迁出人原迁出户系集体户的或不涉及户主的则不需录入;如申请人选择在迁出地注销《居民户口簿的,则需录入迁出地被委托人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
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在完成受理信息录入后,应打印《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由申请人核对签名确认,并将《福建省居民户口网上迁移业务受理回执单交由申请人作为办理迁入手续的凭证。
此外,各地户政窗口工作人员在完成准迁信息录入后,还应告知申请人其本人或委托人必须在40天内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相关迁出业务,超过40天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撤消受理信息。
全文88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