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条件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
申报材料
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
本人或监护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
原始户籍档案资料(包括户口本、身份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身份证编码表等资料);无原始户籍档案材料的,需提供两种以上的辅助证明材料且相互印证;
4.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应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笔录:两名社区民警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谈话笔录,详细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及未申报户口的原因,并告知被询问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言将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社区民警出具补录户口综合调查报告,署名并加盖派出所公章。
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法定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向所在辖区派户籍室提出申请,并书面提交相关材料。
2、受理:由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核查申请材料并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派出所,20个工作日,责任人:辖区派出所社区民警)
3、审查:派出所社区民警审查同意后由所长签字报行政服务中心户办大厅审查。(治安大队,5个工作日)
4、办结:行政服务中心审查同意,由户籍民警当场办理。
办理期限
1.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分局)。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在接到公安派出所的上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公安派出所,或者按规定签署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县分局。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通知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决定2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收费依据
不收费
办理地点及时间
辖区派出所,工作日正常上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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