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两起企业改制案件解读
时间:2023-05-07 18:21:50 1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995年4月,青海振业公司与海南正泰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青海振业公司将其全资子公司上海振业房地产公司的产权(所有权和经营权)一次性转让给海南正泰公司,转让费用共计800万元。1995年至1997年,青海振业公司与海南正泰公司签订合同,海南正泰公司分10次向青海振业公司支付680万元人民币和5万美元。1995年8月25日,上海振业房地产公司发布了《资料移交清单》和《财务移交清单》,并将清单所列明细移交给海南正泰公司。2002年1月,海南正泰公司以青海振业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青海振业公司返还转让款本息约1100万元,并赔偿损失。青海振业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海南正泰公司继续全面履行合同,支付逾期转让费823425元,支付全部违约金,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上海振业房地产公司是由青海振业公司成立的,其注册性质也是全民所有制企业

据调查,海南正泰公司转让给上海振业房地产公司后,经营状况较差,被吊销营业执照。海南正泰公司请求法院认定合同无效,旨在从根本上扭转交易,并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合同款。其起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青海振业公司未履行出售国有资产的法定审批、评估程序,一审法院维持了海南正泰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本案双方均违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三条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机制转变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因此,双方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及其附件因违反法律规定无效,双方根据无效合同转让的财产应予返还。青海振业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还查明:青海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青海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致函第一人民法院分别举例,青海振业公司为非国有法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产权属于其出资人,其向上海振业公司的产权转让由其自行决定,不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青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出具证明称,青海振业公司是非国有法人出资的公司,其当时登记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和登记制度不完善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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