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西安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法律依据是什么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节选)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国务院令第188号)(节选)
第十三条:……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9月23日教育部令第10号)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权限,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拟受聘高等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本行政区域内经过国家批准实施本科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本校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第五十五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资格认定”的有关精神,从2013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权限的县级认定权限上收到市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在省教育厅授权下,直接负责辖区中小学(包括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二、西安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是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中国公民,向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认定。
获得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包括:
1.学历合格。
2.普通话水平测试合格。
3.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包括笔试和面试)。
4.体格检查合格。
5.思想品德鉴定合格。
三、西安市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办理地点
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194号,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笔试、面试)教师资格办(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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