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以下称A公司)并入集团下属另一个子公司(以下称B公司),时间为2005年5月-6月,A公司在4月底和所有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付相应经济赔偿,同时承诺员工(口头)如果愿意可以平移至B公司,收入和工作性质保持不变。2005年6月,和B公司签定劳动合同,为期两年;另签一份收入信OFFERLETTER,为期半年(因为B公司口头上表示半年后会调整工资,并保证会涨),OFFERLETTER总收入及构成基本与合并前一样,如下:
1、Basesalary:XRMB/month*13(奖金,13个月)
2、Allowance:YRMB/month*12(每月津贴,12个月)
3、Annaltargetincentiveamont:ZRMB(奖金,按季评、发)
10月B公司工资结构调整,收入总数增加(所谓涨工资),但构成发生变化,上述1+2的总数减少,而3增加。并强迫员工签定新的劳动合同和OFFERLETTER。
关于以上情况,有以下若干问题:
1、员工可以不接受新合同及OFFERLETTER吗?在不接受的情况下,老的OFFERLETTER(在十月到期)是继续有效还是老合同自动终止?如果老的OFFERLETTER继续有效的话有效期为多长?
2、在A公司,Basesalary中第13个月在每年十二月发,所以在解除与A公司合同时并未付这第13个月,B公司口头承诺付这第13个月,但未提何时支付,员工应该在何时追讨这第十三个月?并且在老合同期内每年都可以要求这第13个月?
3、B公司和A公司相同岗位因B公司原因工作职责发生变化,员工可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赔偿?
4、何时能向法庭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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