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诉称,199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南广花园的售楼书、规划图和住户手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购买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花园3号楼606室,建筑面积90.62平方米,总价389575元;被告出售的**花园房地产必须按照1993年11月17日深圳市国土资源规划局批准的建筑图纸完成建设工程;被告出售的房地产位于t104-66地块号的土地及公共设施内,为该房产因该土地或公共设施产生的共同利益,由乙方和其他权利人共同享有。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该地块平面图显示,南广花园五号楼南侧约4000平方米的土地为地块花园和网球场。同时,对地块内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也受到影响,对停车场、绿地、院落布局、住宅围墙等进行了详细阐述。被告在签订8楼(6395平方米)和网球场建设合同后,被告并未从6楼的建设价款中受益。原告未向有关部门报告,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经济损失114757元。拉起围墙,完善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第二,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南法民三处字(2003)第2840号民事判决书告知被告深圳市**华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解决案。,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公司)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被告华庭公司被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案件现已结案。
经审理查明,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桂庙路龙岗路以北、地块号为t104-66的南光花园由被告人开发建设。1995年8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原告(乙方)向被告(甲方)购买南光花园3号楼606室,建筑面积90.62平方米,总价389575元;甲方销售的房地产主体建筑为七层框架结构,必须符合市规划国土局批准的建筑图纸,所有建设项目均已竣工并经深圳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验收;甲方出售的房地产位于区域内房地产所有人共有的地块号为t104-66的土地和公共设施,该土地或公共设施产生的利益由乙方和其他所有人共同享有,乙方按分摊面积承担义务。在与原告签订合同前,被告向原告提供了南广花园小区规划图,规划图中明确标明了涉案的3栋、4栋、5栋居民楼的位置,以及小区花园、网球场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施,停车场和幼儿园。合同签订后,原告付清了房屋款,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向法院提交了7张照片,证明南广花园的现状与被告广告中的承诺不符,村民将房屋建在小区红线内。2009年11月30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对南山区南光花园商品房业主的投诉作出答复,指出调整后的容积率正在调查中,花园周边农民建设的私人住房已被查处。2000年2月1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南山分局再次作出批复。研究内容如下:1。1999年4月5日,有关单位联合采取行动,对抢建的非法私房进行强制制止。1999年4月8日,我分局向南光花园管理处发出协助通知书,禁止携带沙石的车辆进入小区。1999年5月31日,我分行向南光花园四期管理处发出了协助通知书。1999年8月12日,我分局会同南山街道办事处采取联合行动,强拆了南光村72号7根混凝土柱和部分楼层,业主书面承诺停止施工。2002年10月28日,深圳市**区旧村改造开发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华庭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包括房地产买卖合同、南广花园小区规划图、房屋付款发票、,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出具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深圳市工商价格信息中心咨询证明》、《南山区南广花园商品房业主投诉回复书》,对深圳市规划国土局南山分局承办文件的批复,以及法院笔录,预计本案足以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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