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管辖规定
刑事审判管辖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刑事管辖原则
刑事管辖原则可以分为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以及普遍原则。属地原则是指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刑法。属人原则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三、刑事审判中的管辖注意什么
刑事审判中的管辖应注意以下事项:
1.刑事案件原则上应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3.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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