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款规定破产原因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
2、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
3、不执行人住所地法院不予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不适用债权人参与分配规定。
一、破产转执行程序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目的;(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二、执转破的条件是什么
1、对象要件:执转破应限于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案件,自然人和企业法人以外的组织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不适用执转破规则。
2、意思表示要件:执转破应经过被执行人或者至少一个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或申请执行人均不同意移送破产审查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启动执转破程序,企业法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破产原因要件:在破产原因要件方面,要以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作为依据。一般而言,只要债务人经强制执行,没有财产或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即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就符合破产原因,即具备转出的实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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