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转破产的程序
(一)条件
1、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是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已提出清偿要求的债务;
3、债务人对全部或主要债务不能清偿处于持续状态;
(二)程序
1、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2、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执行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是否受理破产案件的裁定告知执行法院。
二、执行转破产向哪个部门提出
(一)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三)《企业破产法》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三、什么是执转破
(一)执行转破产程序,即指在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的,经申请当事人之一同意,裁定中止执行并将案件移送相应有管辖权法院,从而由个别清偿转入债权人集中公平清偿的程序。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人民法院司法工作机制的创新,是人民法院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最后一公里的制度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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