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需要签字。
刑事庭审笔录辩护人签字确认制度缺失的缘由
做过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人,可能对我国刑事庭审笔录辩护人不签名现象都很熟悉。辩护人和法官一直是这么做的,可是问到为什么,并非每个法官和辩护人都明白其中的道理。
要明白这个道理,先要明白辩护人参与刑事案件,是扮演何种角色。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是代理人,而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非代理人。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作为代理人对于事实的陈述,跟当事人的陈述的效力是一样的,并且,即使是法律意见,要是当事人表示不同意,那么也不作为当事人的辩论观点。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并非独立的主体,他所有的意见,都要以当事人的意见为准。只要当事人授权于律师,那么律师对于事实的确认,就是当事人的确认,他的法律意见,就是当事人的意见。正因为如此,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笔录上要签字确认以示负责。
可是在刑事案件中,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担任辩护人,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其意见不受当事人约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对律师的委托,但是,只要当事人不解除,那么律师的观点还是律师的观点,并非当事人的观点。律师对于案件事实,也无权作出任何确认。即使其承认或者不承认某项事实,均不产生任何的效力。刑事案件开庭笔录,要求当事人签字,就是要当事人对开庭笔录中有关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陈述的确认,记录起到证据的作用,因此,律师就无需在笔录上签字了。同理,公诉人也无需在记录上签字。至于笔录中的非案件事实部分的记录,比如辩护观点,要求是记录案件庭审过程的客观记录,没有证据意义,即使记录,也只是法官在合议时作为裁判考虑的观点。所以,只要去看看刑事案件庭审笔录,就会发现,律师和公诉人的辩论意见,在记录中是很少记录的,即使记录,也是挂一漏万。也正因为这样,律师在庭后应当提交辩护词,详细讲明自己的观点,要不然,除非是当庭宣判,在合议时,法官早把你律师的辩护意见忘记得差不多了。还有,很多合议案件,主办法官开庭时或者还精神集中,听了你的意见,其他非主办法官,大多是陪坐,合议前看看档案材料就合议了,如果没有在辩护词中详细讲自己的观点,那么庭上讲的,在他法官的脑子里,基本上等于没有痕迹了。
可见,现行的刑诉法之所以没有辩护人签名确认制度的规定,主要在于依现行刑诉法理论,辩护人的责任是帮助司法机关查明事实,正确定罪量刑,而不能形成对公诉机关、审判机关的对抗。
规范刑事庭审笔录辩护人签名确认制度的建议
基于上述理由,就如何规范刑事庭审笔录中辩护人签名确认制度的问题,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建议庭审笔录当庭经由证人、被告人、公诉机关和辩护人核对签名,建立一式多份制度,并由法院持有一份,公诉机关持有一份,被告人持有一份,每一个辩护人持有一份。
第二,鉴于现在科技的发展,保存录音录像资料的成本已大为降低。我们可以以法律明文规定的形式赋予控辩双方录音录像的权利来作为补充。庭审过程中应该保持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多份,其中检察院一份、法院一份、被告人一份、每个辩护人一份,这样可以确保庭审过程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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