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民事调解问题的司法解释
时间:2023-07-05 16:04:40 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为了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调解民事案件,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结合人民法院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当事人在和解过程中申请人民法院对和解活动进行协调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派审判辅助人员或者邀请、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从事协调活动。

民事调解工作的原则

1、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2)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2、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纠纷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调解。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满前进行调解。

第二条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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