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人民监督员监督效果的实现要有健全的程序作为保障。实践中许多人民监督员认为,仅经过一次监督评议,对多数不同意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监督意见没有救济程序,影响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监督工作的积极性,监督效果不能完全保证。为此,《方案》明确检察机关处理决定未采纳多数人民监督员评议表决意见,经反馈后,多数人民监督员仍然不同意的,可以要求组织案件监督的检察院复议一次。
行政复议程序应体现的价值
行政复议从法律性上看,属行政司法的范畴,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裁判者的身份,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准司法程序),依法解决行政纠纷或特定民事纠纷的活动。但行政复议制度毕竟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制度,它与司法机关的行政审判活动有本质的区别,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活动是行政机关的职能活动,是上下级监督的形式,其适用的程序虽有司法的特点,但仍属行政程序的性质。因此,行政复议行为从本质上讲,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裁判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行为既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则行政复议程序亦应体现行政程序的基本价值,笔者认为,在行政复议程序的设置上,应体现以下两种价值。
(一)效率
行政效率是行政权的生命,没有基本的行政效率就不可能实现行政权维护社会所需要的基本秩序的功能。而行政权的行使又依赖于权力行使的方式、步骤、时限等程序,因此,效率价值是行政程序的内在追求,要求行政程序要符合规律,不交叉、不重复、衔接有序。行政复议程序作为行政程序之一,同样要体现效率价值。
(二)公平(公正)
正当的行政程序,能保证行政主体公平(公正)地行使政权。程序参与人能够得到平等的对待。这对于行政主体而言,是树立行政权威的源泉;对于行政权对人和社会而言,是信任行政权的基础,也是行政权具有执行力的保证。公平(公正)的行政程序作为形式上的公平(公正),为实现内容上的行政公平(公正)提供了规则和保障。行政复议程序要体现公平(公正)价值,也是为保证复议决定的公平(公正)。
效率和公平(公正)作为行政复议程序要体现的两种基本价值,是紧密联系的。追求效率价值不能损害申请人、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违背公平(公正)的最低要求听取申请人、第三人的意见和回避;追求公平(公正)价值不能不顾效率的要求,那种与效率价值相对立的公平(公正)就可能违背公共利益的追求,损害了社会公平(公正),最终丧失公平(公正)。因此,在行政复议程序的设置上,应将效率价值与公平(公正)价值相协调,在合理的基础上追求效率,在效率的追求中体现公平(公正)。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