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举证责任分配/海事
摘要:从国际海事索赔中承运人过错举证责任分配立法的历史变迁和我国相关规定对举证责任分配理论的挑战立法上的启示是,没有通用的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更不用说过于迷信**贝克的规范理论;证明责任的分配与民事责任有着密切的关系;目前,中国可以考虑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来解决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P>(i)关于海上货物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国际立法
为了维护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妥善解决承运人免责条款不合理的问题,1924年8月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统一提单某些法律规定国际公约》。因为它最初是在海牙起草的,也被称为《海牙规则》,它统一了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的条款,使提单走上了标准化的轨道,即首次统一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基本缓解了当时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矛盾,促进了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的发展。然而,由于当时船舶和货物在力量对比上的优势,海牙规则一般来说有利于船东的利益。
在一定程度上,当今国际航运中,船货矛盾主要体现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关于如何修改《海牙规则》,一直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给贸易法委员会海事立法工作组。[1]工作组于1976年完成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并于1978年提交联合国主办的有78个国家代表参加的海上货物运输会议。会议最终通过了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即《汉堡规则》。该规则于1992年11月1日生效。《汉堡规则》的制定和生效是第三世界国家努力的结果。[2]《汉堡规则》与《维斯比规则》一样,是《海牙规则》修改的产物,但它们是不同修改方案的结果。维斯比规则代表了英国、北欧和船方的利益,只对海牙规则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改。《汉堡规则》代表了发展中国家和货运方的利益,《海牙规则》已经完全修订。与维斯比规则一样,《汉堡规则》是《海牙规则》修订的产物,但它们是不同修订方案的结果。维斯比规则代表了英国、北欧和船方的利益,只对《海牙规则》进行了非实质性修改。代表发展中国家和货运方利益的《汉堡规则》和《海牙规则》已经完全修订。举证责任,其他条款没有具体说明谁对举证责任负责。从而减轻了承运人的举证责任。[3]根据《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如果承运人证明货物损坏是由法定豁免造成的,索赔人必须证明承运人在货物损坏的发生过程中确实存在过失。[4]由此可见,《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不仅对承运人的责任实行了不完备的过错责任制度,而且对承运人是否有过错承担了举证责任。《汉堡规则》第5条第1款规定:“除非承运人证明其本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已采取一切合理需要的措施,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和后果,否则,如果事故造成损失,承运人应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所造成的损失负责,损害或迟延是在承运人负责货物时发生的。”[5]根据本款规定,《汉堡规则》不仅实施了“完全过失责任”原则,而且还实施了“法律推定过失”原则。本款也在“关于共识的规定”中作了解释《汉堡规则》中的“根据本公约,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于过错或过失推定原则,这意味着举证责任通常由承运人承担。”这意味着《汉堡规则》对承运人承担的举证责任非常严格。根据这一原则,在索赔人证明货物损坏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内之后,其余的举证责任由承运人承担。关于承运人的举证责任,他必须首先证明事故的原因,并进一步证明他或他的雇主和代理人总体上已采取一切合理措施防止无过错损害的发生。[6]也就是说,承运人通常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证明,则推定承运人有过错。它实现了对《海牙规则》的全面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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