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事赔偿时效
第十三章时效第二百五十七条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八条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九条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条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一条有关船舶...查看原文
2海商法海事赔偿包括哪些
1、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查看原文
3海事赔偿的托运规则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应当及时向港口、海关、检疫、检验和其他主管机关办理货物运输所需要的各项手续,并将已办理各项手续的单证送交承运人;因办理各项手续的有关单证送交不及时、不完备或者不正确,使承运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托运人托运危险货物,应当依照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妥善包装,作出危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其正式名称和性质以及应当采取的预防危害措施书面通知承运人;托运人未通知或者通知有误的,承运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根据情况需要将货物卸下、销毁或者使之不能为害,而不负赔偿责任。托运人对承运人因运输此类货物所受到的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承运人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收货人未将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书面通知承运人的,此项交付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以及货物状况良好的初步证据。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情况非显而易见的,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七日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内,收货人未提...查看原文
4海事事故从哪里申请赔偿?
发生海事事故后可以向给公民造成损害地的相关机关申请赔偿,给公民造成损害的相关机关即赔偿义务机关,诉讼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 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作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查看原文
5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是什么?
一、海商法海事赔偿顺序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船舶优先权三者的受偿顺序在关于船舶的这三项权利中,只有船舶留置权需要占有船舶。这就使得在同一船舶上可能会发生存在两种或三种担保物权的情况,必须确定它们竞合时的受偿顺序,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三者受偿顺序为: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如此设定顺序,其原因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才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制度,用以保护特定的债权人,所以,该制度是应该得到最优先的考虑。船舶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直接占有了船舶,居于有利的地位,而且船舶留置权对于航运事业的发展有重要意义,因此船舶留置权也得到较优先的考虑。而船舶抵押权所担保的一般为借贷之债的普通债权,虽然船舶抵押权对航运业的发展也很重要,但是其受偿的迫切性明显弱于前两种权利,因而船舶抵押权被置于其他两个权力之后。船舶优先权项目的受偿顺序该权利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受偿顺序的原则也与一般债权不同,这些原则主要是:(1)公共政策原则。公共政策原则是指各国立法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规定海事请求权人享有不同的受偿顺序。该原则主要表现在对船员等不利地位人员利益的特殊保护,对因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无辜受害者的保护,...查看原文
6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
海事责任赔偿限制与单位赔偿责任限制相对,是总的赔偿限制,主要用于船舶碰撞、固定物品赔偿,其适用应注意:1?适用权利人。船舶所有人(含船舶承担人和船舶经营人)、救助人及他们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被主张法定海事赔偿时,可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被保险人依规定得适用的,其保险人有权适用。2?适用海事赔偿责任制的海事赔偿请求有:(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照本章规定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前款所列赔偿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均可以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第(4)项涉及责任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责任人的支付责任不得援用本条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3?不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赔偿请求有:(1)...查看原文
7什么是海事赔偿限制性债权
限制性债权是指海事赔偿责任主体根据海商法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规定可以限制其赔偿责任的海事赔偿请求。有下列情形的,责任人均可以依法限制责任:1).在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要求。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4).责任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人依法可以限制赔偿责任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要求。...查看原文
8海事赔偿的追偿情形
收货人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前或者承运人在目的港交付货物前,可以要求检验机构对货物状况进行检验;要求检验的一方应当支付检验费用,但是有权向造成货物损失的责任方追偿。承运人根据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六十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法院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拍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保管、拍卖货物的费用和运费以及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的其他有关费用;不足的金额,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偿;剩余的金额,退还托运人;无法退还、自拍卖之日起满一年又无人领取的,上缴国库。...查看原文
9海事赔偿责任限额
(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责任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责任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责任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两类赔偿限额的具体计算方法是: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总吨位在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的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500吨以上部分,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超过70000吨的部分,第吨增加167计算单位。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总吨位在300吨至500吨的船舶...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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