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必须经产权所有人同意和签名,否则该抵押合同不成立。昨天,吴江法院盛泽法庭审理一起案件,由于贷款人的有意瞒骗和银行信贷员的工作疏忽,致使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王某控股的公司因为严重亏损,急需资金周转,但公司的房地产和设备已全部抵押给银行,再无其他财产可向银行抵押贷款。公司财务张会计是王某的老相好,她给王某出了个主意,让他拿家里的别墅做抵押。
虽然王某知道老婆张某是绝对不会同意的,但是如果不能及时筹到钱的话,公司实在无法继续营业。王某咬咬牙,回家偷了老婆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及家里的房地产证,之后带着张会计来到银行。
因为此前王某总是带着张会计去银行办理公司贷款,银行信贷员也认识王某和张会计,误以为张会计就是王某的老婆,就没有仔细核对身份,直接让王某、张会计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名,一份由王某家别墅做抵押的公司贷款合同就签好了,并且办理了房地产抵押的他项权证,王某公司也拿到了银行50万元的贷款。
然而不到一年,王某的公司再也支撑不下去,王某无法面对家人及债主,索性一走了之。之后,债主们纷纷到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就有王某贷款的那家银行。
但是王某老婆张某说,自己对王某与银行签订的抵押房产合同丝毫不知情,而银行信贷员在见到张某后,也恍然大悟,原来此前和王某来银行的根本就不是王某的妻子!由于抵押合同上的签名并非张某本人的签名,法院认定该案的抵押合同不成立。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公司归还银行贷款50万元及利息,而银行要求以王某家里的别墅经评估拍卖或变卖,对上述贷款本息优先受偿的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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