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合意就要有双方共同的认同性,但是空白抵押合同不具有双方共同认同性,不属于有效合同。该合同上有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很难辨别是否是一方当事人在签字盖章后补填的内容,所以签订空白抵押合同有较大的法律风险,在合同上预留空白位置的时候,一定要保留相关证据。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解开借款签名之谜
香港商界知名人士唐军与范伟军是朋友。二人曾经多次共同投资开发一些项目,合作还算愉快。1996年3月,范伟军由于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向唐军借款123万元以解燃眉之急。但是转眼过去近两年,唐军多次催要,范伟军仍拒绝还款。无奈唐军告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范伟军返还欠款。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范伟军一直否认曾向原告借款,但在大量的证据面前,被告不得不承认借款事实。然而就在法院即将做出判决之时,被告却提出反诉,称原告曾向其借款189万元,并提供由原告的秘书陈某书写的带有“唐军”签名的字据为证。
原告唐军对借款予以否认。案件审理的关键就在于确定带有“唐军”签名的字据的真伪,这个任务落在了法医的头上。
法医检查发现,字据写在一张带有“中国某某(香港)建筑有限公司”字头的公文纸上,字迹是用黑色墨水书写的,从特征上检验,应为同一人书写,即均为原告秘书陈某所写;而“唐军95.8.19”等字用蓝色墨水书写,运笔较流畅,通过与唐军的笔迹样本对照,认定确为唐军书写。
到此,鉴定要求应该已经完成了,但字据本身的一些疑点还是引起了法医的注意。首先,字据内容语义不连贯。字据第—部分内容表明唐军向被告借款事实,而第二、三部分却谈及另外事项,在最后—段,又反过来谈到还款之事,不符合正常的行文习惯。
其次,字据上字、行间距宽窄不一,字的大小不等,最后一段文字与“中国某某(香港)建筑有限公司”方形印章距离太近,而印文下部有较多的空白,有悖于正常的布局格式。
为了解开这些疑点,法医又分别利用各种高科技仪器进行综合检验,发现字据中涉及借钱还款等内容的字迹与其他字迹在笔画的运笔力度、笔痕形态及墨水成分等方面有差异,不是用同种书写材料一次性书写完成的。同时发现借钱还款等内容之外的其他字迹语义连贯,行款布局正常,与下面的方形印章及签名“唐军95.8.19”等字安排合理,应该是一份业务往来中使用的便函。而涉及借钱还款等内容的字数较多,引起字、行距及字的大小与原便函的差异,显然是添加变造的。法医据此作出结论:签名虽为唐军本人书写,但字据是利用原带有唐军签名的便函伪造的。
法院依据鉴定结论,结合其他证据,做出了被告范伟军返还原告唐军123万元欠款的一审判决,原被告均未对判决结果提出异议。(文中当事人化名)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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