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补偿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归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有。由于公房的福利性和公房出租的行政管理特点,共同居住的人一般需要特定的条件,比如要求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条件。在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共存的情况下,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前,则拆迁款至少一半属于承租人,由其自由支配,在其去世后,该款项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如果拆迁发生在承租人去世后,那么全部迁拆款一般应归属其他共同居住人,不能作为承租人的遗产继承。
公房动迁补偿款的继承
上海高院认为,只有承租人的公房动迁时,原承租人已死亡,若已依法确定了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新的承租人;若尚未确定承租人的,动迁补偿款归原承租人的继承人。
笔者认为,该意见的核心是只有承租人,也就是说,承租人虽已死亡但仍有同住人的则不适用此条,在承租人已死亡仍有同住人的情况下,动迁补偿款应归其它同住人。如果承租人死亡后又没有同住人的,才归新的承租人或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如原承租人的继承人对新的承租人的资格有异议时,根据上海高院的规定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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