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成立合营企业,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形式,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的,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根据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的方式。吸收其他公司的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新公司为吸收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合并各方应当签订合并协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表。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继承。
删除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合并、分立,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定。公司股东会的职权有明确规定。没有必要重复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和股东的权力。因此,将其删除,使新《公司法》的规定更加简洁。第一百八十三条的删除,是指撤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的行政许可,即:,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不需要行政审批。(一)删去原《公司法》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的规定;(二)未通知债权人的债权人要求公司撤销的期限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期限由原来的90天缩短为45天
删除原《公司法》中“未清偿债务或者未提供相应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的规定。这意味着,只有因为未偿债务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才必须完全禁止合并。公司合并的分类有两种,一种是吸收合并,另一种是新的合并。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可以用以下简单的公式来解释:
新集合并:a+b-c。根据新的合并,a公司和B公司解散并终止,C公司在资产合并重组后成立。A.B公司应取消注册,C公司应注册成立
合并:a+B-a或B。合并中,a公司、B公司一方解散终止,资产被另一方吸收重组,公司法人地位不变。被吸收的公司应当注销登记,存续的公司应当变更登记。
债权人保护
无论是新的合并还是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的法人地位消灭,资产转移给其他公司。因此,必然会影响被解散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存续公司,在合并其他公司后,被合并公司继承被合并公司资产的,将承担被合并公司的债权债务,可能增加其债务负担,影响公司的偿债能力和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看,公司合并都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新《公司法》对债权人规定了以下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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