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代理具有独立性。虽然税务代理机构的设立和税务代理人资格的获得必须经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并且他们的税务代理活动方面也会受到其指导和监督,但在业务上却不宜过多干涉。税务代理人是独立于税务机关而存在的,正是因为其处于独立性的第三人位置,纳税人才愿意将关系个人切身利益的纳税事务委托给税务代理人。
(2)税务代理行为发生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自觉自愿的,也就是纳税义务人又委托和部委托代理人的选择权,税务代理人也有选择和接受纳税义务人的权利。
(3)税务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必须处于公正的立场上,严格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正确办理纳税义务人的一切纳税事宜,对委托人负责,也对国家负责,确保纳税义务人不会多缴纳糊涂税,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也要确保每一笔国家征收的税款顺利流入国库。
(4)为了保证税务代理人能正确行使代理权限,国家对税务代理行为必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在我国,县以上国税局、地税局是负责对税务代理人进行监督、指导。只有这样,才能给予税务代理人以外在压力,促使其尽职尽责的完成税务代理活动。
孙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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