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欠付工程欠款利息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内容确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或者当事人起诉之日计付。
一、欠付工程款利息法律规定怎么理解
欠付工程欠款利息法律规定是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来进行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利息如果超过上述规定,就是显失公平,法院不会支持。
二、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应当从何时计付
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二)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利息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计付。利息应该跟着本金走,应当什么时候支付本金,未按约定支付的,就应当什么时候支付利息。
三、欠付工程款利息怎么计算
如果施工方使用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示范文本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利息。
1.工程预付款的应付时间是开工前7天,因此预付款的利息起算时间是开工前的第6天。
2.进度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3.结算款利息起算时间,从结算书送交给发包人后的第29天起算利息。
4.签证款利息的起算时间,应当从报量后的15天计算进度款的利息。
5.索赔款利息的起算时间
索赔也有利息的问题,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6.保修款的利息从约定。
一般实践中都约定保修期满,无息返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工程款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9示范文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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