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由以上的介绍可知,我国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并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实践中,很多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边报批边占地的方式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严重违法的。因为,并不是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收土地,省政府或国务院就一定会批准征收土地。
征地报批前有哪些必经程序和步骤?
国务院、当地省政府都明文规定,征地报批之前为保障被征地农户的知情权、监督权、建议权、听证权等合法权益,要求当地国土部门必须公告征地情况、调查被征土地情况并经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确认,必要情况时召开国土听证听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建议、意见。
只有在完成了上述法定程序后再向有权机关报批征地手续,才是合法的报批材料和报批程序,缺少任何一个步骤都是属于征地报批手续不完备。这样的报批材料是不能获得上级有权机关的征地批复的。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的决定和通知进一步深化,将三项程序体现在三个表格中,分别是《征地告知书》《征地告知书送达证明》《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本文中所述信息公开回复材料中恰恰就缺少一份《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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