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
(二)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三)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四)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
(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
(六)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
(八)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
(九)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
(十)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
《医疗保险法》缓解医患关系
近年来医患纠纷显著增加,医师执业风险越来越高,应该出台《医疗保险法》,改善医患关系!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两个来自医学界的代表,沈阳二四医院院长董令贻和福建省立医院副院长施作霖呼吁。
从某种角度上说,医患双方都是医疗过失行为的受害者。如何能使医患双方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同时又使医院及医务人员的执业风险得到合理的转移和化解,建立医院责任保险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董令贻说。
她解释,医院责任保险的具体做法是,医师在取得执业证书的同时,必须购买医师责任保险,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生个人不再承担经济赔付责任,患者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经济索赔。医师责任保险的主体应当是通过国家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医师证书的医师。她强调。
至于推行医院责任保险的途径,董令贻代表说可以参照沈阳市医师协会与PICC沈阳分公司合作推出的我国第一个医师责任保险方案,既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与风险,又建立保费低赔偿率高的模式。
施作霖代表则建议出台《医疗保险法》。他说,目前我国关于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只是散见于各类规范性文件,力度不够,不利于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和推行,为此应该尽快出台《医疗保险法》。他带来的《医疗保险法》建议稿共52条。按照他的设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由省、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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