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恪守对每位患者公开病况及相关医疗策略与潜在风险的原则;
其次,提供给患者病历资料的复印或复制服务;
再次,我们严格遵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所颁布的相应规范进行病历资料的书写以及妥善保存的相关事宜;
除此之外,我们还提倡在预定时间内对抢救的过程进行详细的病历记录补充;
并且,我们还需遵守本条例的相关条款,做到病历资料及其实物的封存、保管与启封的操作规范化;
同时设立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并配置专(兼)职人员是我们的必要职责之一;
另外,我们会制订有关医疗责任事故的防范举措及妥善处理的预先计划;
最终,我们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汇报重大的医疗失误行为;
同样也需要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即向卫生行政部门呈报医疗责任事故;
再者,我们还应按照规定进行尸体解剖并妥善保存与处理尸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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