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录音证人在法庭上的证明要求
时间:2023-07-11 08:24:51 2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电话录音法院作证的要求,具体情况如下:

1、录音内容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2、录音不能够采取安装窃听器等窃听方式取得;

3、被录音的一方对录音内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人民法院就会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

电话录音属于非法证据吗

电话录音不属于非法证据。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属于证据的一种形式。但是录音证据容易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所以录音证据形成中,在录音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者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但是录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所以需要充分提供其他证据与录音证据相佐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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