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
2003年9月,我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我经朋友介绍到某外商投资企业工作。我向原企业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原企业未作出答复。20日后,我离开原企业,到某外商投资企业上班。
没过几日,原企业派人找我,称我擅自离开,给原企业的生产造成影响,让我回厂上班。我辩解说,我已向企业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没有回原企业上班。
此后,原企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我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请问,我应否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宋先生
宋先生: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认定您违反了劳动合同规定,您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某外商投资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你只是以口头的形式通知企业,且在提出20日后即离开原企业,到新用人单位,不符合上述规定。
《劳动法》第32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三种: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而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属于以上三种情形,因此,你不能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应当提前30日通知原企业。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原企业没有对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作出答复,说明双方未就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原劳动合同依然有效。因此您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招用您的外商投资企业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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