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一种给付行为,当男女双方解除婚约时,彩礼应返还。近日,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三被告黄女、倪某、黄某返还原告姜男49980元及首饰若干。
2007年9月,原告姜男与被告黄女经沈某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8年农历正月十八,姜男与黄女订婚,姜男按当地农村习俗委托沈某将礼金58800元以及钻戒、金手镯等首饰送到黄女家,黄女及其母亲倪某接收了上述彩礼。后姜男以双方性格不合提出解除婚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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