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房地产抵押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的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书面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协议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达不成协议,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应当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抵押权人可以变更抵押物。
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有异议应如何办
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有异议的办法:
1、公示期间可以修改,第一步是在公示期间,当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时,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有义务作出解释和修改;
2、10申请日内审查,如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内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
3、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审查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审查回复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用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评估;
4、复议或诉讼,经审查和专家鉴定,被征收人对房屋价值评估仍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应当按照征收补偿计划作出补偿决定。此时,被征收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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