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般商标相比,驰名商标属“特权阶层,受到《商标法》的特别保护。
正因它是”特权阶层,相关立法也应给予驰名商标以必要的权利限制。
在修改前的《商标法》中,我国对驰名商标基本上未作规定,司法实践中,遇到驰名商标的保护,不得不从我国承诺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中找依据,此时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严重脱节。对驰名商标提供高水平的保护是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质内容。我国加入《巴黎公约》之后,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一个共同的主题,即为驰名商标提供高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一是《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即“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是《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即”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由此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对普通商标的保护相比较有两点特殊之处:
一是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还包括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二是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禁止权不限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使用,而是扩展到非类似商品的使用。
具体而言,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下称“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局驳回他人的注册申请。
(2)如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的规定,在商标评审过程中,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其权利行使期限为自他人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他人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时间限制。
(3)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4)他人使用与未注册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混淆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禁止使用。
(5)认为他人将其未注册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有人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由此可见,在未注册驰名商标与普通注册商标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然而,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在许多方面并未达到对普通注册商标的保护水平,与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相比更不能同日而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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