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驰名商标进行了哪些保护,它有哪些特殊的限制
时间:2023-08-18 19:23:33 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我国着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未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的保护部分着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其真正的所有者是长期使用,为培养该商标声誉而努力的经营者,着名商标先被他人注册或使用时,必然会损害该着名商标及其所有者的正当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商标注册制定一个例外的规定,即商标权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以其知名度获得。《商标法》规定,同样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的。模仿或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容易混淆,不注册禁止使用。对于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者和利害相关人员可以委托商标审查委员会裁定取消注册商标。恶意注册的,着名商标所有者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2、放宽着名商标注册显着性的要求,着名商标本来就缺乏显着性,但长期广泛使用而广为人知,一般给予青岛啤酒、可口可乐等注册,反映了地理名称和原料,但长期使用,具有识别性,也被注册。3、给予着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给予着名商标广泛的保护对着名商标的保护不仅限于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而且不同或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印件。模仿或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着名商标,误解公众,可能损害着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不注册或禁止使用,给予着名商标广泛的排他性权利,实现着名商标的跨类保护。

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基础理论——混淆理论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坏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商标所有人人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认定被告注册、适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上述条文都将容易导致混淆的误导公众可能欺骗公众或对公众造成误解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可见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是从保护消费者、维护正常市场秩序的角度,而没有从保护商标所有人私权的角度出发认定侵权。依然是基于混淆理论进行的保护。虽然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实现了商品和服务的跨类保护,并禁止登记为企业名称,禁止注册为域名,只能说明我们开始引入了建立在淡化理论之上的法律条文,但在实践中,保护商标所有人私权为核心的淡化理论并未深入人心。从若干起驰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就可以看出此点。

(二)法律规定: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立法主要有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及有关于审理计算机案件和商标权案件的两个高法解释,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对于知名商品名称的保护实现了对于驰名商标的兜底保护

1、定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2、界定:商标法第14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人和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3、认定机构和程序: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行政认定和人民法院的司法认定构成了我国认定驰名商标的双轨制。

4、保护范围:

(1)禁止使用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见《商标法》第13条规定。但是这种保护有局限性,只对于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对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仍然和一般的商标保护一样。

(2)禁止使用在企业名称上:见《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3条规定。

(3)禁止注册为域名:《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对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应认定被告注册、适用域名等行为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A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

B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相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C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正当理由

D被告对该域名具有恶意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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