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要求驰名商标保护。
申请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造成混淆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申请不同或者类似商品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或者翻译他人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的,不予注册,禁止使用。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不受五年限制。
驰名商标特别保护
对驰名商标有下列特殊保护:驰名商标所有人对恶意注册的人请求宣告其商标无效的时间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以及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对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商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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