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规只是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因此,双规人员被调查期间病重是可以就医的。
双规相关法律规定
“双规”措施,最早见于国务院1990年12月9日颁布的《行政监察条例》,具体内容是: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纪检机关实施的“双规”,来源于199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内容与《行政监察条例》一致。但后者于1997年5月9日废止,同日经全国人大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由此形成“双指”。因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实施合署办公,对外而言,实际主要是“双规”这个措施。
这一程序的特点,是以纪委的权力为基础,高度保密。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平教授认为,双规的最大弊端也在于它的秘密性。“根据法律规定,纪委通过双规行为取得的供述,可以作为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但是在整个双规期间,被双规的对象不能聘请律师,讯问过程是不公开的,讯问的合法性完全依赖纪委工作人员的自觉自律。双规,是一项具有侦查性质的行为,但违背法治对侦查的基本要求。”
2005年5月底,中央纪委下发“7号文件”严格规定凡“双规”对象必须是党员,并严格规定程序,县市必须报省级纪委,省级纪委必须报中央纪委备案,时限上不超过刑事侦查程序,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掌握其严重违纪事实及证据,具备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条件,但仍有重要问题需要深入调查的;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有串通行为,或有逃匿可能,或有隐匿、销毁证据以及其他妨碍案件调查行为的;重要涉案党员不如此后,在中央纪委一系列文件如《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办案工作的意见》(中纪发[2008]3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中纪发[2008]32号)、《印发的通知》(中纪发[2010]3号)、《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工作规则(试行)》(中纪发[2012]2号)、《关于使用“两规”措施的规定》(中纪发[2012]12号)中,这项措施在适用对象、使用条件、审批程序、通报和备案、使用期限和安全保障等问题上得到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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