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几年前,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我当时已经下岗,靠作临时工挣一些生活费,没有固定经济收入,所以我与丈夫约定6岁的儿子由他抚养,我暂不负担抚养费。后我前夫及其家人以我没有负担孩子的抚养费为由阻挠我探望儿子。请问,我没有负担抚养费,就不能行使对孩子的探望权吗?
法律分析:
你可以探望孩子。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论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我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知,你作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儿子的母亲,完全享有探望儿子的法定权利,这种权利并不因你不负担儿子的抚养费而丧失。你的前夫及其家人阻挠你探望儿子,实际上是剥夺了你依法享有的探望权。你可就探望儿子的方式、时间与前夫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探望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将依法支持你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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