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岁的河南省农民朱某某欲和女友发生关系遭拒后,残忍烧杀女友全家四口。1月14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朱某某、王某、赵某等一批重犯验明正身后,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08年3月15日夜,朱某某前往本市通州区一果园其女友刘某暂住地欲与刘发生性关系,遭到拒绝后,其心怀不满而起意杀人。朱先后对刘某及其熟睡的儿子扼压颈部,对刘的两个女儿进行殴打。其间,屋内火炉被碰倒致使室内物品燃烧起火,造成刘及三个孩子被烧死。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朱某某故意剥夺他人生命,致多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1月21日22时许,20岁的黑龙江省无业人员王某和赵某、蒋某(均已被判刑)酒后行至在本市朝阳区一路西侧100米处时,与途经该处的滕某、刘某等人相遇。赵某以对方看自己为由,向王某提议殴打腾某等人。王某即持尖刀朝滕的躯干部、臂部等处猛刺,后又持刀对刘进行殴打。滕某因被刺伤躯干部失血性休克死亡,刘某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他人结伙无故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8年4月7日22时许,53岁的本市无业人员赵某在本市朝阳区一楼道内,因玩纸牌扰民与前来劝阻的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持铁锤返回楼道内,赵某即持刀猛刺王胸部两刀,并猛刺前来劝阻的王的父亲胸腹部数刀,造成王某死亡,致王的父亲重伤。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无视国法,因玩牌与他人发生矛盾后不能冷静处理,竟持刀猛刺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予以惩处。据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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