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缴纳了首付款且领证之后,房产权证上仅登记有一方姓名的情况下,该房产仍然属于其本人的婚前财产。
然而,在与您的伴侣共同还贷期间所产生的共同财产,则在离婚之时有权请求予以公平分配。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当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尚属单身的状态下签署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的资金支付了首付款又在银行申请了贷款,而在结婚后的日子里,他们二人共同承担起还贷的责任,此时在不动产登记处所记录下来的归属人为首付款的支付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不幸发生了离婚,该不动产将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若是无法达成共识的话,就需要通过法院来作出判决。
在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将会作出判定,将此不动产判给登记的那一方,而尚未偿还清的贷款则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负债。
对于夫妇二人在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由登记的那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以下是几种可能使得房屋变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
1、男方/女方提前在婚前租赁这座房屋,然后在婚后利用双方共同的财富购置这部房屋,并且在房产权证书上只登记了男方/女方的姓名,这种情况将被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无论在结婚前或者是结婚后,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这部住房,登记在他们各自的名下,这种情况即是最典型不过的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的男女双方使用他们共同持有的财务资源来购置这座房屋,即使这本房产权证书在他们两人任何一人的名下,也会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4、婚后的某位父母完全出资购买的这套住房,无论是登记在夫妻的哪一方,都等同于那位父母对他们双方的赠予,因此将被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5、结婚后,某位父母首次出资为其子女购买的这份房产,虽然贷款是男女双方共同来还的,但是这套房产无论是登在出资家庭成员的名下还是他们夫妻双方的名下,都将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来看待;
而父母资助的那份资金也被视作是对双方的赠予,除非父母亲自明确表示只赠予其中的某一方;
6、结婚前,父母首次出资为子女购买的这份房产,虽然贷款也是双方一起来还的,但是如果房价登记在出资家庭成员或者夫妻双方的任一人名下,该房产仍将被司法机关判定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7、除了以上这些情况之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但不同寻常的案例,也同样会被判定为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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