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证据审理时,对于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2)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3)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4)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5)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6)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7)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8)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七条
一、证人应该如何作证
(一)关于权利,证人应当享有以下的权利:
1、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证词的权利,证人如不通晓当地的语言文字,有权要求法庭为其提供翻译人员。
2、有要求宣读、查询、补充、更正自己证言笔录的权利。
3、有获得经济补偿或报酬的权利。
4、有请求人民法院保障其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权利。
5、享有特殊情况下的拒绝作证权,又称拒绝证言权或证言特免权,即当证人有义务向法庭作证时,法律赋予证人中的一些人因特殊情况下的情形而享有法律免除其承担作证义务的一种特殊的权利。
(二)证人应负的义务:
1、按通知的要求出庭的义务。
2、如实作证并回答质询的义务,如实作证包括两方面内容:其一是证人必须如实提供证言,其二是不得隐匿事实。
3、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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