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对民事申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
时间:2023-06-11 14:43:36 10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近年来人民法院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取得的阶段性成果,不仅为人民法院提供了获取、审查、判断证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审查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提供了司法根据,认真研究、深入学习《证据规定》,当是人民检察院从事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同志的要务,笔者认为:法院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应严格以是否符合该《证据规定》为判断标准。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民事证据之一,在民事诉讼中大量的存在着,它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其它证据相互印证,使民事诉讼证据链条的各个环节成为有机的整体,共同证明案件的事实,民事检察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就显得十分重要。对证人证言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审阅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卷宗时,对法院作为定案依据的证人证言是否符合《证据规定》作出判断。如何对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进行审查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1、审查证人的资格。作为证人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第一,证人必须是就亲自耳闻目赌的案件事实加以陈述的第三人;第二,证人必须具有不可选择性、不可替代性和不可指定性;第三、证人必须是对其所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第四、证人必须是亲身感知案情并对其所作伪证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对能够具备证人这一资格或能力的界定,可以作出这样的判断,当事人不能作为证人,因为证人应当是第三人;鉴定人不能充当证人,因为他们在案件中具有可选择性和可替代性;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因为他们无民事行为能力,对此需注意的是,根据《证据规定》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因此在对证人证言进行审查时,首先要认真审查证人是否具备证人资格,凡不具备证人资格的证言可以判定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审查证言的形成方式。证言的形成方式应是人民检察院民事检察工作中判断证人证言能否作为定案依据的内容之一,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审查。一是审查证人是否出庭。《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因此证人出庭并接受当事人的质询,是程序正当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保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质证的权利和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判断证据的需要,证人无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而不出庭作证的,其提交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审查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真实性。《证据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款情形,前四款是以列举的方式对有关具体情形加以规定,第五款是概括的,因此要正确理解第五款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其特殊性要比照前四款的情形正确理解,笔者认为,只有客观上存在不可克服的现实障碍,使证人无法出庭作证的,才能认定属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因此凡不符合证人确有困难无法出庭的五款情况的,其提交法庭的书面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是审查提交书面证言是否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司法实践中,不论证人是否存在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情形,当事人一方就随时随意找证人取证提交法院,尔后在法庭宣读,并被采纳作为定案依据的情况比比皆是,根本不考虑证人作证时是否具备经人民法院许可这一法定要件,因此在对证人证言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审查时,要十分注意证人出证的时间是在人民法院许可之前出的证明,还是之后出的证明,人民法院许可之前出的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另外,人民法院采取什么形式许可,许可之后又由谁向证人取证,《证据规定》没有明确,笔者认为,应完善人民法院许可的程序,许可内容审判卷宗要有记载,许可之后有条件的应由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调查取证,或由人民法院许可的人员或方式取证(如公证人员等),而不宜由举证一方取证,以保证能及时向证人告知权利义务,避免证人作证时受当事人意志的干扰,力争使证言内容为证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3、证言内容的真伪。证人证言属于人证,它是人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而人的这种主观意识受到人的客观存在的环境和条件所制约,这种制约因素来自多方面,其中包括利诱、威胁、嫉恨、泄愤、嫉妒、复仇、偏见等,因此,这些主客观上的干扰或影响,有可能导致证人证言在证据能力上的丧失,证人证言在内容上的真假,将导致证据力的消失或削弱,为此应当加以严格而审慎地审查与确认。笔者认为,在审查证言内容时,要做到五看,即:

(1)看证言内容是否与证人的智力相适应;

(2)看证言内容是否为其亲身感知的事实;

(3)看证言内容是否为客观陈述,是否有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看证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5)看证言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能形成证据链条,相互印证。经综合分析,以判断证言的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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