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以及赔偿损失。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房屋质量问题
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另外是其它质量问题,也可以称为质量瑕疵。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实践中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很少。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房屋存在其它质量问题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何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里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只是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并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购房人不能依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事实上,开发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绝大多数都是房屋渗水、空鼓、墙皮脱落等,但依法开发商只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购房人依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难度通常比较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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