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完离婚手续之后,关于未成年人的抚养事宜,我们仍然不能忽视,他们有权得到合理的抚养费调整。
在适合的情境里,子女抚养费是可以增减的。
当父母离异之时,他们必须要就子女抚养问题展开磋商,并明确规定孩子的抚养费标准。
然而,如果现实环境发生了变化,导致子女的生活状况不再适应最初的抚养费约定,那便可以考虑对这部分抚养费进行适当变更。
针对子女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
1、随着物价的快速攀升,以及经济生活质量的持续提升,原来拟定的抚养金额已经很难满足以后几年内的实际需求,进而无法保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稳定。
2、针对子女教育和疾病治疗等特殊需求,所需要的费用已经超出原有抚养费额度。
3、另外还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追加抚养费。
同样地,如果符合以下这些特殊情况,我们同样建议家庭在寻求减少或者豁免部分支付的抚养费用:
1、如果由于长时间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致使失去经济收入来源,从而确实无力按照原先的协议或者判决中所确定的数额来交付抚养费用的情况下,此时如果另一方代为抚养的一方具有经济实力和抚养能力,那么这样的请求也是应予支持的。
2、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若由于服刑或改造无法提供抚养费的,这种情况也会得到法律允许减免。
3、若是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次步入婚姻殿堂,其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分甚至全部支出时,理当尊重并给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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