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发包人可请求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在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期限内,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2)工程主体结构验收或者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且承包人拒绝修复或者无法修复的;
(3)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未完工,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4)承包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再继续施工的;
(5)建设工程竣工前,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项目的。
承包人解除合同的情形有:
(1)发包人未按期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且符合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条件;
(2)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3)不履行约定的其他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
二、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有什么以及其法律责任是什么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构成违约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发包人有上述违约行为,经承包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承包人可索赔的施工赔偿有哪些
承包人可索赔的施工赔偿如下:
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创造施工条件造成的损失;
2、工程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延长损失;
3、发包人未按合同向承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造成的损失;
4、发包人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损失包括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搬迁、材料和构件积压、返工和工作量增加造成的损失。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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