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书面记录的下列情形,施工单位可以主张工期顺延。
1、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报建手续和施工许可证的取得,坐标、水准点、地下管线资料等施工技术条件齐备,施工现场具备三通一平施工条件等。
关于施工许可证应注意:施工许可证上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等内容是否与合同一致;是否有存在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超过3个月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6个月不开工的情形;中止施工满一年又恢复施工的,有无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2、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建设单位指定的代表未按照约定提供指令、批准,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施工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要素是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一旦发生,要积极采取措施,阻止和预防扩大损失,要及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
7、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企业发出检查通知,建设单位未及时检查。
8、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等。
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
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将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工期顺延。
当然,工程师确认的工期顺延期限应当是事件造成的合理延误,由工程师根据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和工期定额、合同等的规定确认。经工程师确认的顺延的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作为合同工期的一部分。如果承包人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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