啤酒里有杂质投诉消协获赔偿
时间:2023-06-07 16:56:03 46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9年7月,林先生在某供销超市消费515元,购买了50袋(每袋9瓶)青岛某品牌啤酒,饮用时发现其中一瓶啤酒中含有杂质,怀疑是假酒。随即到供销超市反映情况。超市负责人认为啤酒不是自己生产的,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找代理商或者厂家,自己并没有责任;林先生于是联系到啤酒代理商,代理商认为啤酒不存在质量问题,偶尔一瓶出现杂质,可能是因为瓶盖处漏气所致。经过协商,代理商答应赔偿10瓶同种类型的啤酒,但林先生提出货款总价值十倍的赔偿要求。由于双方分歧太大,多次协商未果。于是,林先生投诉到郯城县消费者协会,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郯城县消费者协会立即委托质检部门进行检测,经质检部门检测,发现有2项指标不达标,属于不合格产品。

郯城县消费者协会认为: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而林先生购买的啤酒中含有杂质,经质检部门检测属于不合格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有权获得赔偿。

据此,县消协依法受理投诉,及时与超市负责人、代理商联系,并积极讲解《食品安全法》的有关内容,使其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最终,代理商赔偿林先生5150元。同时,郯城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检查,对涉嫌存在质量问题的96袋啤酒采取了扣押措施。依据检测结果,郯城县工商局作出啤酒全部没收,罚款1000元的处理决定。至此,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本案中,林先生购买的啤酒中含有杂质,经质检部门检测属于不合格产品,很明显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消费者应当得到应有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林先生在郯城县红花乡供销超市消费515元,理应获得515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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