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监护人由父母担任,但父母已故或丧失监护能力时,其他人可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后担任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但父母已故或丧失监护能力时,其他人可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如果其父母已经过世或丧失监护能力,表姐需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担任监护人。我国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父母,只有父母已经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其他人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具体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监护人资格认定:表姐的父母已故或丧失监护能力,谁来担任她的监护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有多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监护人已故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对于这种情况,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新的监护人。
以表姐为例,如果她的父母已经去世或者丧失了监护能力,那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由她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来担任她的监护人。如果她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也丧失了监护能力,那么需要由她的兄姐或者其他近亲属来担任监护人。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监护人时,需要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利益和需要。因此,在确定监护人时,应该充分考虑被监护人的实际情况,并确保其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关爱。
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有多种情形,其中一种情形是监护人已故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监护人资格的认定有多种情形。如果监护人已故或者丧失监护能力,需要按照法定程序来确定新的监护人。监护人需要考虑到被监护人的利益和需要,并确保其得到适当的保护和关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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