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京国税[1997]6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以下简称西站分局)于1997年4月1日起正式对外办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征收管理的税种和范围
西站分局负责北京西站地区(以下简称西站地区)范围内以下税种和纳税人的征收管理:
(一)增值税;
(二)消费税;
(三)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
(四)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现为国家税务总局直接征收);
(五)中央企业所得税;
(六)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七)证券交易税(未开征前先征收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印花税);
(八)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
(九)出口产品退税;
(十)集市贸易和个体户的有关税收;
(十一)中央税(消费税)、共享税(增值税)及所负责征收的地方税的滞补罚收入;
(十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提高3%税率的部分;
(十三)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十四)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所得税;
(十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国税局明确负责征收的其他有关税、费。
二、关于税源户管理范围
西站分局依照上述规定,对下列纳税人的纳税事宜进行征收管理:
(一)在西站地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内资企业,属于区、县局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埠三资企业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各类纳税人。
(二)由市政府西站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管理的座落在西站地区以外的有关纳税人(名单附后)。
三、关于税务登记和发票管理
(一)凡1997年4月1日起在西站地区范围内开业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由西站分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凡由各区、县局、分局移交到西站分局的纳税人,不再重新办理税务登记,原税务登记证件仍然有效。西站分局纳税人税务代码(15位码)区号暂使用北京市丰台区国家税务局纳税人代码区号。
(二)凡从1997年4月1日起在西站地区开业并办理税务登记需购买或申请印普通发票的按市局京国税[95]089号和京国税[95]123号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京国税[95]123号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凡由各区、县局、分局移交到西站分局的纳税人,其现存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结存手续,并由原主管税务机关将其发票结存情况等资料移交西站分局,西站分局在为其登记发票结存情况后,应为其更换发票领购薄。
四、关于税务档案资料的移交
(一)税务档案移交的资料原则上为1995年1月至1996年12月31日的有关资料复印件及1997年1月1日至移交前的全部资料。
(二)由西站分局与各有关区、县局、分局联系,在1997年4月18日前完成税务档案资料的移交工作。各有关区、县局、分局应予密切配合,自1997年5月1日起西站分局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所属企业的各项税款的征收入库工作。
五、关于税源转移
凡涉及税源转出的区、县局、分局,应按原北京市税务局[88]市税征字第592号文件规定,填列《北京市税源转出转入情况报告单》,经税源转出转入双方区、县局、分局盖章后,上报市局计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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