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宣传册在商品房开发中的作用和构成要约的条件。如果宣传册对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那么宣传册就构成了要约。当事人违反要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宣传册构成了要约,那么它可以作为证据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宣传册一般属于要约邀请,但如果宣传册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应成为合同的内容。当事人违反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 核 心 内 容 】 宣 传 册 的 约 定 能 作 为 开 发 商 承 担 责 任 吗 ?
根据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向购房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及附件,并保证所售商品房符合商品房预售、销售合同及附件约定。如果开发商未按照约定承担责任,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宣传册中的约定可以被视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如果开发商违反了宣传册中的约定,导致购房人受到损失,那么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宣传册的约定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作为开发商承担责任的一种依据。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宣传册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总之,如果开发商在宣传册中作出了具体承诺和说明,而这些承诺和说明构成了要约,那么这些宣传册可以作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依据,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或赔偿责任。但是,在司法审判中,宣传册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全文965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