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地产开发方延误房屋交付之期,业户有权向开发方递送催告通知书,敦促其尽快履行交付义务并赔偿因逾期交付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倘若在收到催告之后的连续三个月内房地产开发方仍然未能如期交付房屋且亦未能提供充分合理之解释,则该等业主有权依法解除与地产开发方所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要求对方全额退回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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