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购房者常会遭遇开发商延迟交付房屋的问题,此时购房者应迅速采取行动,及时行使其催告权利。具体操作如下所示:
首先,若购房者准备撤销先前签订的合同,就必须先向开发商方发出书面警告。
然后,若经过正式的书面警告后,开发商仍然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房屋的,那么购房者便可依法获得解除合同的权力。换句话说,购房者能够合法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开发商存在延迟交付房屋的行为;
第二,购房者已经向开发商发出了书面警告;
第三,在发出书面警告之后的三个月内,开发商仍然未能按时交付房屋。
此外,购房者所享有的合同解除权的有效期限自书面警告之日起计算,为期一年。也就是说,在这一年之内,购房者均有权随时通知开发商解除合同。
然而,如果超过一年的期限,购房者将永久失去解除合同的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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