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业主大会所要决定事项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一)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此时,需要专有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这两个条件都满足时该决议才能有效。
(二)所要决定的事项是关于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此时,只需要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该决议就能有效。
一、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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