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长期终止劳动关系能否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终止,长期终止劳动关系能否终止,取决于具体情况。签订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劳动者长期不提供劳务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非过失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补发一个月的工资,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公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者所处的客观情况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今年以来,随着改革的发展,一些企业有少数职工要求从事个体经营。这是经济管理体制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国务院原则同意,暂按下列意见办理。一是企业定员要求“无薪留守”从事政策允许的个体经营业务,有利于充分发挥富余员工的积极性,克服企业人浮于事的现象。但是,鉴于要求“无薪留守”的人员多为技术人员或年轻人,他们离开企业将对员工的稳定和正常生产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控制,根据工作需要区别对待。第二,凡是企业不需要的富余人员,都可以免薪留任。凡是企业生产工作需要“留守无薪”的职工,都要做好思想工作,让他们对现在的工作放心。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企业职工无偿到农村从事技术开发和各种经营活动,只要生产和工作能够分开,就要给予积极支持。三是“无薪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无薪留守”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项津贴、补贴和劳动保险待遇的;因病致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按辞职处理;从事违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辞退条件的,有权按辞退处理。(4)“留守无薪”人员从事其他有收入工作时,原则上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不得低于原标准工资的20%。”“无薪逗留”,在此期间计算服务年限。(5)员工要求无偿留守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签订“留守”协议,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要求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持协议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6如果我愿意在“无薪假期”结束后回到原单位工作,我需要在假期结束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安排适当的工作(关闭的企业由原企业主管部门安排);如果我要求辞职,经本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视为辞职。如果在“无薪休假”期满后一个月内,本人既没有要求回原单位工作,也没有办理辞职手续,原单位有权自动离职。7对不符合退休、辞职条件,不能坚持正常生产工作的老、弱、病、残职工,以及为复习功课、要求“无薪留职”而参加招考的青年职工,按国家经济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劳计[1983]42号文转发的《全国整顿企业劳动组织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上述原则作出具体规定。如果与上述原则有任何冲突,应纠正“无薪逗留”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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